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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残联: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来源:漯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3-05-17 浏览次数:115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出台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有: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自主经营实体创业、网络创业以及从事农村种养殖业等多种形式。

(三)鼓励残疾人创办公益性、福利性单位,带动安置其他有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

★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五)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3%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六)残疾人学校,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福利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合表)价格。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八)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向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十)对残疾人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河南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十一)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享受条件】

1.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5.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

★提供金融信贷扶持

(十二)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相关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十三)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提供资金补贴及奖励

(十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以下不在标注)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给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十五)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基层岗位补贴。

(十六)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十七)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或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十八)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开业补贴。

★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十九)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合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二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二十一)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者与当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咨询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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