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来源:漯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8-16 浏览次数:52846
漯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及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漯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驻漯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7年8月10日—2017年9月15日(不含节假日)
三、年审地点
漯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召陵区庐山路与滦河路交叉口市残疾人康复中心602室)。
咨询电话:0395-5763878 0395-3520135
四、年审及申报方式
1、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漯河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驻漯单位;对网上申报结果有异议的单位。
2、网上年审
适用范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可进行网上申报。
登录网址:http://luohe.nsweb.org.cn
五、用人单位现场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可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2016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2017年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市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人职工需要提供1—6项。工商注册登记未满三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单位,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六、用工年审与保障金申报
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与申报,核定应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实的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4、2015、2016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市直用人单位可向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和漯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服务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相关事宜。
各县区用人单位可向所辖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和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漯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