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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对象

来源:漯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1-06 浏览次数:1283

法律援助对象

  (一)凡我省境内下列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

  2、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3、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他刑事被告人。

  (二)赡(抚、扶)养、公伤、追索侵权赔偿或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三)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 (抚、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的公民。

  (四)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者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 可以申请减费的法律服务。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除第五条外上述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法律援助范围

  ★ 刑事案件

  ★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程序

  ★ 工伤、抚恤的法律事项

  ★ 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 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 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须知

  (一)获得法律援助须向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事务的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证明本人身份、经济困难、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材料具有证据效力,申请人(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一)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管辖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对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条件、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才决定受理。

  (三)法律援助申请决定受理后,由中心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为受援人。

   (一)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2、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3、与法律援助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4、受援人因所需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